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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文已经简要的说过了,榷茶法是禁榷法的一种,起源于唐,兴于宋。
特别是宋代四川茶叶运销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三种:通商法,茶马法,茶引法。
相对于“书本上的法“,我们更应重视“实际中的法”。
比如如果大家仔细研究一下宋代四川茶马法的运作情况的话,甚至可见里面都已经蕴含了一些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因素了。
但从总体上看,宋代的榷茶法又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,这是非常矛盾的,真的十分的有意思。
像是宋代四川茶园中的雇佣劳动非常普遍,宋政府对此持什么态度呢?
比如景德三年(公元1006年)七月,宋真宗因“林特,刘承琏条制茶事,过为严急”,曾说:“园户采撷用功,须更得人手,制造茶既逐等第给价,入等者不可私卖,亦是入官,今一切须令本户造化,皆要精细,岂不伤园户耶?又佣力者众,皆是平民,既斥去无用,安知不聚为寇盗?“
也就是茶园户采茶,需要雇佣一些劳动者,即“佣力者”,如将“佣力者”斥去,则有可能加剧社会矛盾,“安知不聚为寇盗?“可见,宋政府对待雇佣劳动的态度是十分明智的。
所以宋代四川的茶园中存在大量的雇佣劳动,对此,吕陶在《净德集》中有所记载,如宋神宗时九陇县税户党元吉等“自承山坝茶园等业,每年春冬雇召人工薅划;至立夏并小满时节,又雇召人工趁时采造茶货,逐日收堋口投场货卖,得钱收买粮食,……并输税免役等钱。”
另一税户牟元吉“自只以佃食茶园为业,其茶园偏峻,不任种植诸般苗色,逐年举取人上债利粮食,雇召人工,两季薅划,指望四月小满之后,造作讫茶,得钱添还债利,并送纳诸般税赋。”
还有税户石光义等“各为雇召人工,每日雇钱六十文,并口食在外其茶破人四工,只作得茶一袋,计一十八斤。”
可见,不管茶园主是自耕还是佃耕,繁忙时节,都需要雇佣大批人工,这种茶叶生产中的雇佣关系,表明了以下几点:
(1)茶园的茶园主,既能向国家缴税,“并输税免役等钱”,“并纳诸般税赋”,又能支付雇工的工资,“每日雇钱六十文,并口食在外”。
可见工资已货币化,但茶园主是否是货币资本的拥有者,由于史料问题,我们还尚难断定
此外茶园主生产茶叶的直接目的,是要作为商品,投入市场,“指望四月小满前后”,“得钱收买粮食。”
以及茶园中的雇工,“皆是贫民”,只好“佣力”,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获得生活资料。
茶园中的雇工,是“佣力者”,与茶园主并无人身依附关系,是自由劳动者。
以上分析说明,在宋代四川,茶叶已摆脱了农村副业的地位,成为一种日益高度发展的商品生产,而大量雇佣劳动的存在,又促进了这一生产的发展。
同时在宋代四川茶叶生产中,还出现了商人预付货款给园户的情况,如“自隔年留下客放定钱,或指当茶苗,举取债负,准备粮米,雇召夫工,自上春以后,接续采取”。
园户“逐年举取人上债利粮食,雇召人工,两季薅划”,这样,商人拥有了可靠的茶货源,有利于在竞争中获胜。
而且预付款在茶叶生产,再生产中得到了增值,即茶商从茶园户那里所获得的利息,而预付款对园户也很有利,园户可以“准备粮米,雇召夫工“,保证了再生产所需要的物质生活条件。
园户与商人不只是在流通领域中打交道,商人开始关心茶叶生产,因茶叶质量的好坏与其自身的利益戚戚相关。
商业资本开始转向生产领域,更加进一步的促进了茶叶生产的发展。
而且宋代茶法的显着特点是变动频繁和地区差异大,像是整个两宋东南茶法与四川茶法一直没有统一起。
如宋太祖乾德三年(公元965年),开始征榷东南茶,仁宗嘉裙四年(公元1059年),下令废除东南地区的狭义的榷茶法,改行通商法。
四川等地的茶法是“川峡广南听民自买卖,禁其出境。”
神宗熙宁七年(公元1074年),开始征榷蜀茶,实行“茶马法。”
两广地区因产茶很少,固未曾禁榷,允许自由通商,但禁止把茶叶运到境外。
徽宗崇宁四年(公元1105年),罢东南地区的通商法,改行“茶引法”,“罢官置场,商旅并即所在州县或京师请长短引,自买于园户,茶贮以笼箕,官为抽盘,循第叙输息讫,批引贩卖。”
政和二年(公元1112年),在崇宁四年茶法的基础上,开始施行合同场茶法,“茶法自政和以,官不置场收买,亦不定价,止许茶商赴官买引,就园户从便交易,依引内合贩之数,赴合同场秤发,至于今不易,公私便之”。
商人贩茶,应于“茶务请长短引”,才可以“不经官司,许往赴茶园户处私下任便交易”。
此时,四川的茶法仍为茶马法南宋时,东南茶法基本上仍沿用合同场茶法。
而四川茶法却有了很大变革,像是南宋高宗建炎二年(公元1128年),四川开始实行“茶引法”。
也就是为了保证榷茶法的实施,宋政府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措施。
凡贩卖私茶者,“茶折税外,匿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,计其直论罪”,“私有茶一两笞四十,四十斤徒一年”。
对官吏贩私茶,特作规定:“主吏私以官茶贸易及一贯五百者死,自后定法,务从减轻。”
“太平兴国二年(公元977年),主吏盗官茶贩鬻钱三贯以上,黥面送阙下。”
“淳化三年(公元992年),论直十贯以上,黥面配本州牢城,巡防卒私贩茶,依本条加一等论。”
对销售与制造伪茶者,“一两杖一百,二十斤以上弃市。”
“对武装贩私茶等严重破坏榷茶法的犯罪行为,处以死刑凡结徒持杖 -->>
前文已经简要的说过了,榷茶法是禁榷法的一种,起源于唐,兴于宋。
特别是宋代四川茶叶运销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三种:通商法,茶马法,茶引法。
相对于“书本上的法“,我们更应重视“实际中的法”。
比如如果大家仔细研究一下宋代四川茶马法的运作情况的话,甚至可见里面都已经蕴含了一些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因素了。
但从总体上看,宋代的榷茶法又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,这是非常矛盾的,真的十分的有意思。
像是宋代四川茶园中的雇佣劳动非常普遍,宋政府对此持什么态度呢?
比如景德三年(公元1006年)七月,宋真宗因“林特,刘承琏条制茶事,过为严急”,曾说:“园户采撷用功,须更得人手,制造茶既逐等第给价,入等者不可私卖,亦是入官,今一切须令本户造化,皆要精细,岂不伤园户耶?又佣力者众,皆是平民,既斥去无用,安知不聚为寇盗?“
也就是茶园户采茶,需要雇佣一些劳动者,即“佣力者”,如将“佣力者”斥去,则有可能加剧社会矛盾,“安知不聚为寇盗?“可见,宋政府对待雇佣劳动的态度是十分明智的。
所以宋代四川的茶园中存在大量的雇佣劳动,对此,吕陶在《净德集》中有所记载,如宋神宗时九陇县税户党元吉等“自承山坝茶园等业,每年春冬雇召人工薅划;至立夏并小满时节,又雇召人工趁时采造茶货,逐日收堋口投场货卖,得钱收买粮食,……并输税免役等钱。”
另一税户牟元吉“自只以佃食茶园为业,其茶园偏峻,不任种植诸般苗色,逐年举取人上债利粮食,雇召人工,两季薅划,指望四月小满之后,造作讫茶,得钱添还债利,并送纳诸般税赋。”
还有税户石光义等“各为雇召人工,每日雇钱六十文,并口食在外其茶破人四工,只作得茶一袋,计一十八斤。”
可见,不管茶园主是自耕还是佃耕,繁忙时节,都需要雇佣大批人工,这种茶叶生产中的雇佣关系,表明了以下几点:
(1)茶园的茶园主,既能向国家缴税,“并输税免役等钱”,“并纳诸般税赋”,又能支付雇工的工资,“每日雇钱六十文,并口食在外”。
可见工资已货币化,但茶园主是否是货币资本的拥有者,由于史料问题,我们还尚难断定
此外茶园主生产茶叶的直接目的,是要作为商品,投入市场,“指望四月小满前后”,“得钱收买粮食。”
以及茶园中的雇工,“皆是贫民”,只好“佣力”,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获得生活资料。
茶园中的雇工,是“佣力者”,与茶园主并无人身依附关系,是自由劳动者。
以上分析说明,在宋代四川,茶叶已摆脱了农村副业的地位,成为一种日益高度发展的商品生产,而大量雇佣劳动的存在,又促进了这一生产的发展。
同时在宋代四川茶叶生产中,还出现了商人预付货款给园户的情况,如“自隔年留下客放定钱,或指当茶苗,举取债负,准备粮米,雇召夫工,自上春以后,接续采取”。
园户“逐年举取人上债利粮食,雇召人工,两季薅划”,这样,商人拥有了可靠的茶货源,有利于在竞争中获胜。
而且预付款在茶叶生产,再生产中得到了增值,即茶商从茶园户那里所获得的利息,而预付款对园户也很有利,园户可以“准备粮米,雇召夫工“,保证了再生产所需要的物质生活条件。
园户与商人不只是在流通领域中打交道,商人开始关心茶叶生产,因茶叶质量的好坏与其自身的利益戚戚相关。
商业资本开始转向生产领域,更加进一步的促进了茶叶生产的发展。
而且宋代茶法的显着特点是变动频繁和地区差异大,像是整个两宋东南茶法与四川茶法一直没有统一起。
如宋太祖乾德三年(公元965年),开始征榷东南茶,仁宗嘉裙四年(公元1059年),下令废除东南地区的狭义的榷茶法,改行通商法。
四川等地的茶法是“川峡广南听民自买卖,禁其出境。”
神宗熙宁七年(公元1074年),开始征榷蜀茶,实行“茶马法。”
两广地区因产茶很少,固未曾禁榷,允许自由通商,但禁止把茶叶运到境外。
徽宗崇宁四年(公元1105年),罢东南地区的通商法,改行“茶引法”,“罢官置场,商旅并即所在州县或京师请长短引,自买于园户,茶贮以笼箕,官为抽盘,循第叙输息讫,批引贩卖。”
政和二年(公元1112年),在崇宁四年茶法的基础上,开始施行合同场茶法,“茶法自政和以,官不置场收买,亦不定价,止许茶商赴官买引,就园户从便交易,依引内合贩之数,赴合同场秤发,至于今不易,公私便之”。
商人贩茶,应于“茶务请长短引”,才可以“不经官司,许往赴茶园户处私下任便交易”。
此时,四川的茶法仍为茶马法南宋时,东南茶法基本上仍沿用合同场茶法。
而四川茶法却有了很大变革,像是南宋高宗建炎二年(公元1128年),四川开始实行“茶引法”。
也就是为了保证榷茶法的实施,宋政府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措施。
凡贩卖私茶者,“茶折税外,匿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,计其直论罪”,“私有茶一两笞四十,四十斤徒一年”。
对官吏贩私茶,特作规定:“主吏私以官茶贸易及一贯五百者死,自后定法,务从减轻。”
“太平兴国二年(公元977年),主吏盗官茶贩鬻钱三贯以上,黥面送阙下。”
“淳化三年(公元992年),论直十贯以上,黥面配本州牢城,巡防卒私贩茶,依本条加一等论。”
对销售与制造伪茶者,“一两杖一百,二十斤以上弃市。”
“对武装贩私茶等严重破坏榷茶法的犯罪行为,处以死刑凡结徒持杖 --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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